就是关于新劳动法规定和本人自动离职的问题

很遗憾今天才看到新劳动法的规定。我一年合同已经到期但公司一个多月一直没有续签,看到新劳动法规定超过一个月应给与劳动者双倍的工资。但是我现在刚离职字也签完了,我再想告他是不是已经没用了,如果我有在那单位工作的证据呢,还来得及么
真的还来的及的话 我现在应该怎么做 带着那些证据 还是需要给劳动仲裁打个电话让他们帮助我 法律程序我不太了解 希望您能给予建议
如果只能拿超过一个月后工作时间的双倍 那我那几天才上了3天的班 如果是按天数给我双倍工资的话 是不是也太少了

1、“但是我现在刚离职字也签完了,我再想告他是不是已经没用了,如果我有在那单位工作的证据呢,还来得及么”:不得及,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是1年。依据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真的还来的及的话 我现在应该怎么做 带着那些证据 还是需要给劳动仲裁打个电话让他们帮助我 ”:
(1)先收集好你在单位工作超过1个月没有签合同的证据,包括:工资卡、工作证、上岗证、打卡单、离职证明等.
(2)然后找公司所在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请求查处。没有效果的,可以提起劳动仲裁(免费的)。
(3)但是,你能要求的,只是超过1个月后工作时间的双倍工资。

补充:确实是太少了,为这点儿钱再去仲裁,值不值得,你得算算账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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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12-10
来得及,需要收集的证据如工资条、打卡单、工作证、离职单等.
第2个回答  2008-12-10
按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谓解除劳动合同后.就意味着你们今后没有任何瓜葛.所以你想再去要求对方什么什么你就毫无理由了.因为你自己放弃了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6-04-25
  自动离职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自动离职,即不告而别,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8条规定,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部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6〕354号
  18.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职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4个回答  2008-12-10
应该来不及了
不过建议还是试试
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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