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08-12-10
来得及,需要收集的证据如工资条、打卡单、工作证、离职单等.
第2个回答 2008-12-10
按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谓解除劳动合同后.就意味着你们今后没有任何瓜葛.所以你想再去要求对方什么什么你就毫无理由了.因为你自己放弃了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6-04-25
自动离职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自动离职,即不告而别,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8条规定,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部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6〕354号
18.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职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4个回答 2008-12-10
应该来不及了
不过建议还是试试
祝你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