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7年12月1日到公司上班的,当时签了一份公司自制的劳动合同一年.2008年11月1日经理口头通知我说公司不需要我了,不打算续约,要我12月1日离开公司,并说没有任何赔偿,只有应拿的工资. 但是今年6月份,公司为了应付新的劳动法,又让我签了一份新的劳动合同(2008年6月到2009年6月).公司是否要按这份劳动合同算(赔偿我相应的应该所得的赔偿金),还是可以以前那份自制的合同来解雇我. 提前30天通知就不需要支付任何赔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