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如何确定总公司与分公司谁为原告?

某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A公司签订了合同,但A公司出现违约行为,现在该分公司准备起诉,原告主体如何确定呢?是以总公司的名义起诉?还是分公司自己的名义去起诉?还是以总公司分公司作共同原告呢?

 1、《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总公司承担;但其却能独立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那么分公司和总公司自然是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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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3
分公司虽然不是独立法人主体,但是只要有营业执照,就有诉讼主体的资格。直接以分公司为原告起诉就行了。
就算以总公司名义起诉,也不能列两个原告,因为二者是一体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8-11-25
分公司在法律上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同本身价是效力待定,经总公司确认后有效。

分公司诉讼主体不适格,应以总公司名义起诉。
第3个回答  2008-11-26
分公司虽然不是独立的法人,但是分公司在总公司的授权之下,分公司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法律行为,。在诉讼法上也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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