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男方给女方的钱可以算作是彩礼和赠与。就是你们结婚之前两家肯定要会亲家。谈一下结婚的礼金。要给娘家的一些彩礼钱。
如果你们没有结婚,出现了变故。那这个钱我们可以要回来。不管要的多还是少。最起码我们有理由要回来。因为彩礼是给女方结婚时用的。也可以用它来买一些衣服和结婚用的一些东西。
但是女方没有如约的去举行婚礼。这个婚礼如果没有完成。这个礼金是可以要回的。但是如果你们已经结婚了。那就已经成为事实。那之前的礼金就不能要回?这属于赠礼。也属于结婚时婆家给女孩。买东西用的钱。所以结婚人家可以说都已经用了。不给你也没有理由要回来。和我的想法相同,就采纳吧!
礼金又称彩礼,在一些地区又称聘礼,是指男女双方恋爱关系基本确定以后,按照当地习俗,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财物,表示其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中国古代的法律将由此形成的婚姻称做“聘娶婚。”1、结婚彩礼需要返还的几种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第2、不应认定为结婚彩礼的行为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孙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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