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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划分两个个概念,第一个,“残疾人乞讨”,第二个,“被打残”。看起来很废话,但是后面再法律上有着不同的意思。
如果仅仅是残疾人乞讨,无论他是如何变成残疾的,那是他选择的方式,连救助站都只能劝说他接受救助,城管最多驱逐,其他人根本没有发言权。
如果出现了组织残疾人乞讨的,也要分情况。如果是自发的,那也属于集体职业乞讨,那是城市管理那一块,对于刑法民法不对其调整。如果是用暴力胁迫组织残疾人乞讨,刑法第262条有规定组织残疾人乞讨罪,可以对其进行专门的惩罚、调整。
如果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残疾人是被打残的,那就涉及到故意伤害了,而且到了残疾的程度,已经十年以上的重罪了。
再说说黑社会组织性质的犯罪。黑社会组织性质的界定有着明确的概念。首先必须有比较稳定的组织,人数众多,组织者和主要成员基本固定;其次,有组织的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得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第三,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的,多次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第四,影响巨大,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
所以,通过以上的四点来对比LZ你所说的“黑社会案件”,确实找不到相同点。再说,所谓的黑社会组织必须通过违法犯罪所得的经济利益,以支持自己的活动。专门把人打残了,单靠乞讨那点钱…………
确实,被害人自己到公检法机关去控告是必须接受的,而且都打残了,立案、起诉是肯定的了。问题在于LZ你充分的了解到了那位“打残”的仁兄有“冤情”了么?他是去报案没人理,还是因为其他原因在那里乞讨的?
就算去公安没人理,可以申诉啊,可以申请立案监督啊,还可以自诉啊~刑事案件又不需要缴诉讼费有啥困难的啊?
所以,LZ你是一个热情的,正义的公民,看着人间疾苦感同身受,但是联想稍微远了点。以后多看点法制节目,看的时候别顾着只看情节,多听听法律分析。法律,特别是刑法,虽然来源于道德,但是毕竟不等于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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