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交通事故中有逃逸、检验和鉴定等情形发生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实有可能在一个月内做不出责任认定;
2、如果公安机关违反规定,迟迟不做出责任认定,可以向上一级的部门或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举报;
3、法律依据: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第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督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追问交警说认定书和处理结果在同一张纸上让把事情处理了才给认定书,然后在对方没有理赔的情况下,我可以和他去交警队结案嘛?谢谢
交警说认定书和处理结果在同一张纸上让把事情处理了才给认定书,然后在对方没有理赔的情况下,我可以和他去交警队结案嘛?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