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签合同使用假名字是否违法,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符合《刑法》的规定,将涉嫌合同诈骗罪。下列情形之一包括: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但是,如果对方为了保护隐私等原因用了化名,分三种情形处理:
(1)签约时发现对方用了假姓名只是出于保护个人隐私的目的而使用假名字,应及时查实对方真实姓名,再决定是否与其签约;
(2)如果履行过程中发现对方用了假姓名,可以要求对方说明其真实身份,再决定是否中止合同的履行;
(3)如果对方使用了假姓名,并非法律禁止的对象,合同也已履行完毕,就不必考虑合同有效无效的问题了。
总之,当事人在民事行为中都要遵守“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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