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8年5月16日进入公司的,一直没有签劳动合同,没有任何保险补助,2010年7月1日公司拿了一分合同和一分补充协议强行让我签字,(可是合同上没有任何关于用工单位的信息,)并且不予购买保险,只给予每月150元的保险补助,并说如果不签字就要被开除。后来我跟公司进行过多次交涉均未调解成功,于是2010年7月13日开始罢工,至今公司都没有给一个说法,请问我应该怎么要求赔偿
我以及我的其他同事在7月13日就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了,20号的时候监察大队的人说给公司下了通知了要求在8月10号之前补交我们的保险,可是后来就一直没消息了,12号我们去问,监察大队的人就说他们只能对公司进行罚款,我们的赔偿金他们没权利要,让我们自己去找劳动仲裁
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办理社保,可以联系劳动保障局申请仲裁,单位需要根据仲裁结果进行赔偿等行为。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分为以下情况: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相关规定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未订立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订立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最多11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
孙旭权
婚姻家事专业律师
张烜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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