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于2014年7月和公司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2015年1月经公司考核每月增加100元的工资,2月下旬我向公司申请婚假回家结婚,婚假结束后上班第二天公司突然以不能胜任工作和违反公司规定的理由辞退我,且每月赔偿,请问我这种情况应该有哪些赔偿啊(和公司签订的合同上写了有2个月的赔偿),我应该怎么做才能拿到属于我的赔偿?急啊,求解答!!!
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开除、解雇劳动者,是否应该支付补偿或赔偿,分以下3种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俗称N+1; 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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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公司说了要求2个月赔偿,但公司说每月,理由是公司辞退我,是因为我不能胜任工作和违反公司规定,我就问公司既然这样那1月份怎么还给我加工资?让我交接工作我没交,这种情况下我申请劳动仲裁的话,能拿到2个月赔偿嘛,申请劳动仲裁需要哪些材料啊?目前我只有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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