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审批单没有,但是一直事实加班,怎样才能打赢官司

本人在公司工作8年了,因为平时加班厉害也没有加班费,现在实在不想干了,找公司申请这8年的加班费,针对加班我有一些上班期间的证据,但是劳动仲裁结束了,说当时所签合同上有“加班需要加班审批单”,因为我没有审批单所以不支持加班费。友友们能帮我出出注意吗?我就不明白了,加班事实明确存在,为什么走法律程序申请加班费如此之难?还有我们工薪阶级的立足之地吗?求支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做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其中没有把追索加班费列入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可见,追索加班费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就讨要加班费的举证责任问题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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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7-24
仅仅以加班需要审批单来作为证据,这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应该由用人单位举证员工的考勤记录,工资发放明细财务凭证来作为证据,这是证明劳动者是否加班的证据。不过要提醒一下,劳动仲裁对加班工资的保护是1年之内的,你是8年的但是只能保护1年,因为调解仲裁法规定的时效是一年,再者去法院起诉处理只能保护2年之内的,这都是法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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