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民警一个人录笔录不属于违法行为,但是属于违规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订)》第四十条 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2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第五十七条 询问违法嫌疑人,应当在公安的办案场所进行。询问查证期间应当保证违法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在询问查证的间隙期间,可以将违法嫌疑人送入候问室,并按照候问室的管理规定执行。
扩展资料
录笔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订)》第四十三条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实施前须依法向公安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订)
取证有瑕疵,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一、通常取证,要求二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在场;
你说情况,现场看起来好像只有一人,但在笔录上注明的调查人员一般是二名。可能案情比较简单,其中一人又去忙别的事情了。最终的笔录,另一人是要过目并认可的。
二、关于证据有瑕疵的补正。
两高《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那些在收集过程中存在轻微违反法律程序情形的,可以将其视为“瑕疵证据”,并适用可补正的排除规则。
总体上看,“瑕疵证据”大都是侦查人员在制作相关证据笔录时存在技术性缺陷的证据,如笔录记录有错误、笔录遗漏了重要的内容、笔录缺乏相关人员的签名等。当然,对于那些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存在程序步骤、方式、时间、地点等方面违规的情况,也属于“程序瑕疵”之列。
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证据,谈话取证仅有一人的,该证据应当认定为非法证据而予以排除,如果笔录上只有一人签名,另一人忘记签名的,也足以令人怀疑侦查过程的合法性、规范性,甚至有关侦查过程是否发生过,都可能引起人们的合理怀疑。
追问派出所没有给我出示受案通知,而且自报案之日起,已经超过三个月的时间,他们也没有上级公安机关可以延长案件的批示,并且不断到我的单位找领导进行威胁,我已经向他们的上级机关的主管领导反映了这些违规的做法,这种情况,我还应该怎么办?
追答你报案,民警反而威胁你?这怎么回事?
追问不是我报案,是另一方报案,对我讹诈,民警帮他们讹诈我,好从中分钱。因此以办案为名,实际是威胁为目的,到单位找我们领导,让我丢人!而且中间空白了三个月
追答 一、至今为止,警方尚未立案,这本身是好事呀;
二、警方正在寻找你的“疏漏”,所以才找你谈话;
你只要实事求是,最终结果还是会水落石出,关键是你自己要沉住气!一旦警方立案,那事情就复杂了。
派出所没有给我出示受案通知,而且自报案之日起,已经超过三个月的时间,他们也没有上级公安机关可以延长案件的批示,并且不断到我的单位找领导进行威胁,我已经向他们的上级机关的主管领导反映了这些违规的做法,这种情况,我还应该怎么办?
派出所没有给我出示受案通知,而且自报案之日起,已经超过三个月的时间,他们也没有上级公安机关可以延长案件的批示,并且不断到我的单位找领导进行威胁,我已经向他们的上级机关的主管领导反映了这些违规的做法,这种情况,我还应该怎么办?
派出所没有给我出示受案通知,而且自报案之日起,已经超过三个月的时间,他们也没有上级公安机关可以延长案件的批示,并且不断到我的单位找领导进行威胁,我已经向他们的上级机关的主管领导反映了这些违规的做法,这种情况,我还应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