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在参加××项目中被推荐为第一中标。
本次开标介绍:本次投标总共为7家,其中有4家废标,最后我公司成为第一中标人。 为此其中废标的投标单位不服,向有关部门投诉,在等待一个月后,
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投标文件从新鉴定,鉴定后推荐上述废标中的×家单位为第一中标人。
注:废标原因,
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函中的投标报家价可用手写,手写处加盖法人印章。
请问:在开标结束一个月后可以再组织专家重新评审吗?在第一次评审中为废标的单位可以再次成为有效的投标单位吗?如果是评审时专家出的差错,谁来承担这个责任。
因此我单位不服想投诉又找不到理由。请个位大哥,帮助下,最好是能说出投标法中的哪条规定。回答得好我再加200分。
从含义上来讲,废标是指政府招标中出现报名参加或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存在影响招标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投标报价均超过预算、因重大变故招标任务取消的情形时,招标单位做出来的全部投标无效的处理。
废标的条件有哪些
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中规定的废标条件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2001】第12号令)中规定的废标条件
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五条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30号令)中规定的废标条件
第五十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