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别管辖①级别管辖的概念。级别管辖是指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影响的范围,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其特点是从人民法院系统的纵向方面来确定上下级法院之间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不涉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的横向管辖权限与分工的问题。级别管辖又称类别管辖。
②我国法律对级别管辖的规定。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所有第一审民事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此外,对下列几种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司法实践,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国际海上运输合同案件和海事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海事法院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
专利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
地域管辖①地域管辖的概念。地域管辖是指以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划分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自的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又称为土地管辖或区域管辖。其特点是从人民法院系统内部横向方面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②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管辖法院。
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也不允许人民法院任意加以改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专属管辖有以下三种: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