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1-07-05
法条都有,但给你原文也未必能读懂。法律适用是涉及体系解释的。这一体系可以扩大到整个法秩序。并非单一一个法及该法司法解释。
结论是依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法人分之机构属于其他组织。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和诉讼当事人资格。
理由是。
首先,分公司等分之机构如果具有独立财产,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诉讼中,属于其他组织,是被告。即使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总公司也非被告,仅为第三人。且不能直接判决总公司承担责任,只能在执行程序中发现无法或不足以清偿时,裁定执行总公司财产。
即具有独立财产的分之机构即使没有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但以自己名义独立,及在受总公司授权范围内受托,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仍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及诉讼主体资格。具有相对独立性,形成独立财产即具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财产。可以自己名义独立对外承担责任。
其次,分公司无财产,或明显不足以承担责任的,可以分总公司为共同被告。
但不是连带责任,因为无独立财产的分之机构与总公司是隶属内部关系。财产混同,具有一体性。应当判决分公司责任,执行程序直接向总公司执行即可。并非判决分公司责任,同时又判决总公司补充连带清偿。
最后。分之机构有权以自己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权要求对方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作为权利主体时,诉讼程序,直接具有原告资格。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6
法人的分支机构有诉讼主体资格应当没什么争议。
是否有民事主体资格个人认为应当以其是否经过工商登记并拥有独立财产为要件,凡依法经登记注册并有独立财产的,可以享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同样的,也可以依法取得承担行政、刑事能力。
需要注意的是,当在承担债务或经济类处罚时,其财产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其本部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纯属个人观点,期待权威的解释和回答。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06-08-29
1。准确地说,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这一点在工商注册中很清楚。分公司只是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
2。但分公司也是经过注册的,在其注册范围内可以从事经营活动、诉讼活动。但是,不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是依附全其总部的。
第4个回答 2006-08-29
有的,在其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即具有独立民事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