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09-08-25
刘某在交拍卖款时不能只交八十万元。这样侵犯了其它债权人的利益。
可以先出100万拍得此地。
再去分这100万,如果都没有担保,刘可分10万,如果有担保的,先偿还有担保的债,再分剩余的钱,不够只有按比列偿还
第2个回答 2009-08-22
1、刘某必须付清全部拍卖款,在司法程序中的此种抵债不允许,司法解释有规定。
2、其他人凭生效裁判文书到法院参与分配,有担保的优先受偿,没有的按比例分配。
第3个回答 2009-08-22
不行,要和其他债权人平分.因为没有优先性.债的基本属性就是这样,只有设定抵押权等担保物权才会对某物有优先性.
第4个回答 2009-08-22
根据你说的情况,可以这样分析这里面得法律关系,法院委托拍卖机构拍卖的土地使用权和合同双方是:买方为刘某,卖方:拍卖机构,(注意这时张三因法院的查封而失去了对土地使用权的控制,他已经无权处分,因此出卖方并不是张三),对于刘某的20万元的债权的双方为:债权人为刘某,债务人为张三,也就是说刘某以对张三的20万的债权去抵顶拍卖机构的价款,因当事人不通而无法抵消。
第5个回答 2009-08-22
不能啊
不是同一个性质的债权债务不能抵消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