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8-26
楼上意思自治和鼓励交易都是正解的。前者更重要一些和宏观些,绝对无效相比之下否定了交易方的意思自治权,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合同是否无效更符合当事人自身的利益,也更符合现实经济生活。
举例更容易理解一些。如甲本向乙定A标准货品,但乙欺诈以B标准货品充抵(B低于A),而甲实际以B标准货品使用可以满足要求,这时确定绝对无效则不利于交易双方的利益,由甲来决定是变更或是撤销更符合实际情况。
而损害国家利益时,因为国家利益存在主主张主体的问题,不宜由具体行为人决定变更或撤销,所以确定绝对无效。
这种变化可以看作是立法的技术性进步和人性化体现。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