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的军衔体系中的最低一等

如题所述

在军衔等级体系中,兵是最低的一等。在世界各国军衔制度中,在兵这一等中,有的仅是一个军衔,有的分为两个级别军衔,有的分为三个或以上级别军衔。 1935年9月22日,由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和苏联人民委员会发布《关于在苏联红军中建立军衔制度的决议》,兵这一等中设立的是红军战士、红海军战士。1940年在红军和红海军战士中实行新的军衔等级。红军战士分为上等兵、红军战士两级军衔,红海军战士分为上等兵、红海军战士两级军衔。红军战士军衔于1943年7月24日改称列兵,红海军战士军衔于1943年8月10日改称水兵。1946年7月,在苏军中实行新的“列兵/水兵”军衔,在一般部队中设立列兵军衔:上等兵、列兵,在海勤部队中设立水兵军衔:上等水兵、列兵。苏联解体后,被俄罗斯等前苏联加盟共和国沿用至2013年,以后也许还会沿用。
美国军衔中,兵分为一等兵、二等兵、三等兵三级军衔。
朝鲜军衔中,兵分为上等兵、中等兵、下等兵、列兵四级军衔。
越南军衔中,兵分为上等兵、列兵两级军衔。
日本自卫队军衔中,兵分为上等兵、一等兵、二等兵、三等兵四级军衔。
英国军衔中,兵分为一等兵、二等兵、新兵三级军衔。
法国军衔中,兵分为上等兵、下等兵、列兵三级军衔。
加拿大军衔中,兵仅有列兵这一级军衔。 我国,清朝晚期的北洋新军在1904年练兵处、兵部会奏朝廷,“参仿八旗官员之秩序,旁采各国军营之规则”,制定新军等级。到1911年最终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军衔体系。从此,中国军队便开始实行军衔制。北洋新军采取了区等分级的形式,即军官“区为三等,析为九级”,军士和兵各分三级,加额外军官,共汁六等十六级。各级的名称是:
军官:上等第一级,大将军、将军、正都统
上等第二级,副都统
上等第三级,协都统
中等第—级,正参领
中等第二级,副参领
中等第三级,协参领
次等第—级,正军校
次等第二级,副军校
次等第三级,协军校
额外军官:
军士:上士、中士、下士
兵:正兵、—等兵、二等兵。
辛亥革命胜利后,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陆军部陆军暂行给予令表”,保留了三等九级的区分。士兵军衔分为六级,军士仍分为上士、中士、下士;兵分为上等兵、一等兵、二等兵。
1912年8月和10月,北洋政府先后颁布“陆军官佐士兵等级表”和“海军官佐士兵等级表”,全部采用国际通用的军衔名称,士兵仍分为六级,沿用原来衔称。从此,中国军衔等级基本定形,其主要衔称一直沿用到1949年国民党政府覆灭。
1934年7月和1935年1月,国民党政府先后重新颁布“陆海空军士兵等级表”,海军兵衔改为一等兵、二等兵、三等兵,并在三等兵之下增设一等练兵、二等练兵。一直沿用至1949年。
1955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在兵这一等中设立了上等兵、列兵两级军衔。
1988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新的军衔制,在兵这一等设立了上等兵、列兵两级军衔。写入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和1990年通过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内务条例》这样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包括士官(军士长、专业军士)、军士(上士、中士、下士)和兵(上等兵、列兵)。一直沿用至现在(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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