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以外,一审法院立案受理后,被告应诉答辩的,一审法院取得管辖权。不存在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没有管辖权的情况。
2、如一审法院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二审法院在审理时查明的,应当撤销原判,并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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