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09-06-26
所谓涉外民事诉讼,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在涉外民事案件当事人和有关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涉外民事案件的活动和关系的总称。涉外民事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涉外民事诉讼具有不同于国内民事诉讼的特征:
首先,涉外民事诉讼涉及国家主权。由于涉外民事诉讼含有涉外因素,在管辖、取证、执行诸环节触及国家与国家的关系。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既要尊重他国主权又要维护我国主权。这一点是国内民事诉讼所不具有的。
其次,涉外民事诉讼期间较长。在涉外民事诉讼中,有的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有的证据存在于国外。因此,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实施送达诉讼文书、调查取证、传唤证人、起诉、答辩、上诉等诉讼行为时,需要较长的时间,否则难以完成诉讼行为。客观的需要决定了涉外民事诉讼期间的特殊规范。
再次,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存在适用法律的选择问题。审理国内民事案件只能适用我国的法律。但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则存在适用法律的选择问题。选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选择适用程序法,二是选择适用实体法。就程序法而言,原则上应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但如果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中有有关程序的特殊规定时,则须首先选择适用该项国际条约。称为“信守国际条约原则”当然,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就适用实体法而言,应按我国《民法通则》等实体法律的规定办理。例如,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最后,人民法院进行涉外民事诉讼,有时需要外国法院的协助。例如,合同关系,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或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调查取证有时要委托外国法院协助完成;判决生效后,有时请求外国法院执行。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09-06-26
第二百四十一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
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
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
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辖。
第二百四十二条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
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
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三条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
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第二百四十四条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
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民法院管辖。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09-07-02
《民事诉讼法》有关涉外民事诉讼的规定主要是解决涉外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问题。确定民事案件是否涉外民事案件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304条的规定。其中主要是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外国法院作为争议案件管辖法院。但该协议管辖外国法院的条款不能违反《民事诉讼法》中第34条、第244条中国法院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4个回答 2020-12-03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外国的实体法、 当事人所在国的实体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