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故拖欠工资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是指月工资还是指日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中无故拖欠工资中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中“工资报酬”指的是月工资还是指拖欠日的日平均工资?有什么法律依据?

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百分之二十五是《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中规定动作的。现《劳动合同法》生效后(2008年1月1日),该规定已无效。

现在还有拖欠工资经济补偿的规定,应该按《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拓展资料: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追问

那赔偿金是指月工资*50%,还是拖欠几日,那几日的日工资*50%作为赔偿金呢?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05-21
这不一样嘛?
第2个回答  2020-03-27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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