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批捕,人取保候审出来不到一个月,派出所又把材料移交到检察院,这是正常程序吗?

检察院不批捕,人取保候审出来不到一个月,派出所又把材料移交到检察院,这是正常程序吗?
检察院不批捕,人取保候审出来不到一个月,派出所又把材料移交到检察院,这是正常程序吗?

是正常程序的。

通俗来说,公、检、法三家是相互制约和监督的,司法不是一家的事,而是三家的事。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发现案情后,先行侦察。当他们认为有罪时,并无权确定。所以他们就交给检察院,由检察院审查,看有没有罪。

如果有罪,检察院并无权定罪的大小轻重,于是就交到法院,由法院看是否有罪,并根据罪行的轻重判决。如果检察院认为没罪或事实不清(也就是检察院认为有疑惑时),就退回公安局进行补充侦察。

公安局在接到检察院的退回案件后,必须在一定时间内补充侦察完毕,但这个时间没有下限,只有上限。所以派出所在不到一个月内又把材料交到检察院就说明他们补充侦察完毕了,所以是正常的程序。

扩展资料:

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1、补充侦查的情况有两种。即如果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需要补充侦查时,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

但是,如果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则不能退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40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68条和第269条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从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3、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案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补充侦查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6-08-25
是正常程序的。
通俗来说,公、检、法三家是相互制约和监督的,司法不是一家的事,而是三家的事。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发现案情后,先行侦察。当他们认为有罪时,并无权确定。所以他们就交给检察院,由检察院审查,看有没有罪。如果有罪,检察院并无权定罪的大小轻重,于是就交到法院,由法院看是否有罪,并根据罪行的轻重判决。如果检察院认为没罪或事实不清(也就是检察院认为有疑惑时),就退回公安局进行补充侦察。公安局在接到检察院的退回案件后,必须在一定时间内补充侦察完毕,但这个时间没有下限,只有上限。所以派出所在不到一个月内又把材料交到检察院就说明他们补充侦察完毕了,所以是正常的程序。追问

好的,谢谢

第2个回答  2016-08-25
是啊,可能是侦查完了,该下个程序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审查完了,就向法院起诉,等判决吧,能取保候审说明案件比较轻,可能会判缓刑追问

不是派出所故意又送的吧!

追答

这是正常的程序,而且刑事诉讼法有程序倒流的程序,这都是有法律规定的,阳光心态,现在这么严格,司法人员还是依法办事的,相信法律

追问

嗯嗯,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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