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由地方人民法院或军事法院以外的其它专门法院管辖。现将地方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的军职人员享有管辖和处理权的规定总结如下:
1、军人服役期间在部队犯罪,但是已经退伍、复员、转业到地方后才被发现,如果所犯罪行仍在法律规定的之内的,可由军队的司法机关负责查清犯罪事实,将案卷材料移送所在县以上的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处理。但是如果在服役期间犯的是军人违反职责罪,则应由部队的司法机关予以管辖和处理。
2、现役军人在原籍探亲期间或者离开部队单独外出任务期间,本人确有犯罪行为或重大犯罪嫌疑的。当地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对行为人采取临时性的防范然后再与其本人所在部队联系,通知部队接领犯罪嫌疑人,同时将有关、讯问等诉讼材料一并移送部队,由部队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但如果现役军人犯有虐待、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等需要告诉才处理的罪行时,地方司法机关则不应先行对现役军人采取强制措施,也不能直接受理,可将有关情况向军队司法机关介绍或通报,由军队司法机关处理。
3、现役军人参与地方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时,地方司法机关可以依法对全案进行、起诉和审判,但是对现役军人的处理,必须由部队司法机关进行。
4、退役军人离开部队时只要办理退役手续的,凡在退役途中在地方作案的违法犯罪案件,可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按照案件管辖范围受理。
5、已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军队离退休人员的犯罪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按照案件管辖范围受理。办案中,需要了解本人在部队期间有关情况的,原部队应当予以协助。资料【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