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公务员依法行政观念和法律意识的落后,严重影响着依法治国的进程。依法行政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和核心。依法治国能否取得成效,主要取决于依法行政。有资料显示,目前我国80%以上的法律、近90%的法规都要靠行政机关执行,靠公务员来落实。可以说,公务员能否做到依法行政,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法律、法规能否得以实现。然而,我国公务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法律意识还不能适应依法治国的需要,一些行政机关和公务员把法律当成管老百姓的工具,把依法行政简单化,认为依法行政就是依章办事,遵守上级下达的有关红头文件就是依法行政,而不管所奉行的“章”,所遵守的“法”的等级、效力和内容如何。
其次,公务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不适应市场经济需要。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管理,就是制订计划和实施计划,行政命令是行政活动的唯一方式。而市场经济则相反,它是一种自由经济,本身具有自我调节的能力,即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在发生作用。这样公务员在管理中的角色发生变化,由过去经济活动的直接组织者、指挥者转变为间接的监督者、调控者,也就是说公务员由市场秩序的组织者、策划者变成了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市场规则的执行者。
为此,这就要求公务员学会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行政管理,即熟悉与其专业相关的各种法律规则,在复杂的环境中学会恰当得运用法律规范,依法执行行政职能,依法行使行政权力。
然而,我们有相当一部分公务员还仍然习惯于计划经济时期的工作方法。比如执法定任务,罚款定指标,运动方式执法,以政策替代法律,以文件作为管理依据等。所有这一切,表明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与水平不能适用于市场经济的需要,弱化了法律规则的权威性,影响了政府的形象。培根有句名言说得好,“一次枉法裁判的罪恶甚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污染的是水流,而枉法裁判污染的是水源”。可见,行政执法水平的高低,依赖于公务员素质的高低。
所以,现阶段公务员要提高自身的依法行政能力,增强公务员的依法行政能力是全国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迫切需要,是建设廉洁、务实、高效政府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是国家公务员履行义务的基本要求。
二、公务员法律责任意识有哪些错误观念?
(一)法律就是管治百姓的
这种错误的观念代表了一部分公务员的思想状况。他们认为,法律就是管老百姓的法,强调法律责任意识,就是为了更好地管治老百姓。这种思想是极其错误的,必须纠正,首先,公务员的公共权力最终来自于人民所赋予,人民赋予公务员权力并不是期望得到片面的管治,而是希望作为政府行政主体的公务员能够贯彻法治精神,更好地服务于民众。同时,法律也不只是仅对老百姓有约束作用,公务员同样也要受法律制约,所以公务员不能把法律单纯地看成是只针对老百姓。
(二)法律居于人权之上
部分公务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不注重执法对象所应拥有的基本人权,他们认为法律和人权是不能同时共存的,要执行法律就必须铁面无私,而不能注重人情。之所以产生这种错误的观念,一是因为把法律和人权看成互相对立的两个层面,没有理解法律最根本的目的就是要保障人权。其实法律和人权是相互促进的,法律维护基本的人权发展,而人权的发展又反过来推动社会法制的进步。二是因为把人权和人情混为一谈,以为在执法过程中,尊重人权就是看重人情,就是违背了法律责任。
(三)执法时不用顾及方式
这种观点认为,只要是发现民众有了违法行为,就必须坚决的打击,积极“斗争”,决不手软。产生这种误区的原因之一,在于把自身和民众放在了一个对立的立场上,把自己塑造成大公无私的执法者,而把民众看成对立阶级;原因之二是认为执行法律的最有效手段就是坚决打击,而忽视了对待民众要以教育为主,法律为辅。执行法律的最终目的不是要让民众变得惧怕法律,而是要让民众得到教育和启示,从而更好地守法护法。
(四)法律就是用来阻止老百姓非议的
这种观点认为,保持和谐就是要消除民间的不同声音,不准许民众有任何异议。比如某些民众对政府机关的工作有误解,可能产生类似上访、投诉等行为。一些公务员就把这部分民众视作危害正常社会秩序的捣乱分子,动辄以履行公权力的名义阻挠老百姓的诉求。出现这种误区的原因,一是在于这些公务员受到传统官僚主义思想的影响,自以为是;二是在于这些公务员执政方式仍停滞不前,没有随着时代实际需要而改进。
(五)法律就是让权力不作为
这部分公务员明白了法律对于权力的监督作用,但却走向了另一个极端,以为做到自己不违法乱纪的最好办法就是不作为或少作为,多做多出错,少做少出错,不做不出错,不求有功,但求无过。这种行政不作为的现象在机关工作中可能经常看到,一些人安于现状,不动脑筋,思想保守,不思进取。出现这种错误的原因,是因为对责任意识理解上的偏颇,不敢承担责任,认为什么都不做就代表是遵纪守法。事实上,消极的不作为已经背离了法律所要求的责任意识,有时甚至出现更大的责任事故。
由于公务员法律责任意识存在以上方面的偏差,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公务员的公权力的正确履行,影响了政府的威信,降低了政府的能力,引起民众对公务员公权力的质疑。
当前,必须要更新和改变公务员的法律责任意识,进一步强化公务员对于法律责任的了解,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加强公务员的执法能力建设,杜绝公务员阶层中存在的官僚主义思想和作风。继续加强对公务员的责任意识教育,在平时的工作中,及时纠正错误的执法理念,树立正确的法律责任意识。
三、培养公务员法律责任意识有什么意义?
现代文明社会就是法治社会,它要求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遵循规则,遵守法制。公务员的法治意识的本质在于以思想上的规则意识,指导、控制个人行为的规范性,从主观意识上自觉地约束自己,保证个人行为过程的合法性与行为结果的合理性。
公务员的法律责任意识就是要改变因人废法、以言代法、有法不依的局面,防止执法不严、滥用职权、违法不究的现象;就是要尊重法律权威,自觉遵守法律,以“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行动指导方针,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我国个别地方行政管理有着浓厚“人治”色彩,按领导意志行事,“人大于法、权大于法”的观念仍然存在;视法律为儿戏,目中无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践踏法律的行为时有发生;法制意识淡薄,随意行政的习惯依然存在。
这些轻视法治的行政行为极大地阻碍了行政效率的提高,破坏了政府的形象,损害了公民的利益,扰乱了行政活动的正常秩序和正义原则。
公务员法律责任意识的要旨,就是以法治精神指导自己的日常行政行为;将法治的理念在内心扎根,使法律成为高于一切的权威,使行政行为的指导思想法治化,行政行为的运作合法化;使法律所体现的正义、公正、自由、平等的精神大行其道,成为行政活动的主导价值原则。
宪法及法律在现代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各个领域都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威,一切国家机关、团体、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服从和遵守。
公务员如果没有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性意识,在行政活动中就可能无视甚至突破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就可能违背公共行政的基本目标,失去人民支持,最终便可能使政府失去其合法性基础。
公务员只有树立正确的法律责任意识,才能以规范性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把为党、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当作自己神圣的职责,处理好用权与守法之间的关系,在法律、法纪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力,不以权代法,以权抗法;才能正确处理好权力与责任之间的关系,把权力与责任有机地统一结合起来,防止和克服以权谋私,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升官发财等封建意识,从而正确运用手中权力,有效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处理好权力与权威的关系,以自己的模范守法行为赢得群众的信任,而不以权压人,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公民利益;才能处理好公权与私利之间的关系,做到公权公用,不图私利,不贪便宜,对家属、子女、同乡、同事、战友、朋友等都一视同仁,按规则办事,不徇私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