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县市区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的司法所,实行由县市区司法局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领导,以县市区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
司法所人员编制管理和业务指导由县市区司法局负责。
拓展资料:
目前基层司法所有两种性质:一是县市区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此类各地名称不一,有所谓直派司法所、直属司法所、司法行政派出所等;
二是乡镇街道的内设机构,经常以挂靠乡镇街道综治办形式存在(此类人、事、经费都是归乡镇街道管理,司法所工作人员往往由乡镇街道中的有关人员兼任)。
在我国司法行政体系中,乡镇(街道)司法所是我国司法行政系统最基层的单位,是司法行政工作面向基层、服务群众的窗口和平台,承担着人民调解、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安置帮教、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九大职能。
乡镇司法所与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等部门构成乡镇一级的基层政法体系,它们各司其职、优势互补、协作联动,共同担负着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完善基层法治机制的重要使命。
长期以来,乡镇司法所普遍存在编制缺口大,人员不专职,经费保障水平低,装备和基础设施较差等问题,加上司法行政职能相对弱化,如何求生存,谋发展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参考资料:基层司法所_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