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我这种情况能否办理特殊工种退休?

我今年47岁,79年5月被分配到肉联厂工作,从参加工作起做了4年冷藏工(低温),接着转岗做冷藏压缩机工(有毒有害),一直到88年5月共9年,作为特殊工种的年限应该没问题,我们以前的老同事都是连续8年(有毒有害的只要8年)的就可以提前退休了。
现在的关键是,我88年5月从肉联厂调到了供销系统麻纺厂,90年就因为没有效益停产,94年正式宣布破产,做了一次清算,当时好像也没有什么社保,等有社保的时候我们这些人又因为没有挂靠单位不能投保,现在说可以自己到原单位拿档案到劳动保障局办理社保手续了,可劳动局说我以前没交社保资金不能享受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我现在离退休还有7年时间,我想把以前的社保基金全部补交完,后面还有几年再接着交,这样也不能按特殊工种享受提前退休的待遇吗?
麻烦有识之士能给予解答一下,我也不知道怎样才能给您加分,但我一定会对解答者心存万分的感激,在这里先谢谢了。
在这里先谢谢xtwuya了。
“你把以前的补交齐了就应该享受提前退休待遇。”不知道有没有什么文件规定,这是问题的关键。

交了就可以了。法律规定的特殊工种工作的时间是可以累加的,也就是说只要你之前从事过特殊的工种,工作时间是可以累加在一起的,只要累加的时间符合法律规定就应该按照特殊工作退休的规定提前退休。
劳人护[1985]6号对审批提前退休工种标准和注意事项做了如下规定:
(1)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现在或过去从事这类工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的规定办法提前退休:①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③从事其他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2)高温作业,应当符合GB4200-84《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第四级;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应当符合GB3869-8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的第四级;高空作业,应当符合GB3608-8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二级,并经常在5米以上的高处作业,无立足点或牢固立足点,确有堕落危险的。
(3)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原地区和常年在摄氏零度以下的冷库、生产车间等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作业工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工人的规定办理。
具体到你的情况:从事两种以上特殊工种时间是可以合并计算的。
马尔康高原海拔若在3500米以上(需满8年),加上从事高温工作7年(需满9年)。合并换算后可以55岁退休。

关于严格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企业从事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工作的管理,规范企业及职工办理退休行为,保持退休政策的连续性,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缩小养老保险金收支矛盾。现就我县从事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达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且符合从事特殊工种年限(特繁满10年、高温高空满9年、有毒有害满8年)的职工,可以从达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与正常退休年龄之间的任何一年办理提前退休。并非绝对比正常退休提前5年。

二、要严格对档案及特殊工种的审核。对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一律以原始档案记载为准,对档案记载不清、有涂改现象和特殊工种年限原创文秘网站:文秘知音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不予办理。同时要对特殊工种范围进行严格审核,对国家没有列入特殊工种范围的工种不得按特殊工种呈报提前退休。

三、对因转产、工作调动、企业改制等原因脱离特殊工种岗位5年以上的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时,如果本人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原则上不再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但是确因从事特殊工种而影响身体健康,现在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县劳动医务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方可按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但不再增发月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

四、对生产经营正常,职工按时发放工资且有缴费能力而不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单位,暂停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作,防止谁退休给谁缴费的现象,关闭、停产的特困企业职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要将应退休人员所欠保险费补缴后方可办理。

五、今后各单位办理职工退休,要由劳资人员办理,对退休审批表要按规定要求填写清楚、全面,对个人携带档案及退休审批表填写不清、不全的,一律不予审批。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0-03-22
你把以前的补交齐了就应该享受提前退休待遇。归你两个文件参考一下。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
劳社厅函〔2000〕143号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请示》(晋劳动会险函字[2000]0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在进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个人帐户之前,职工从事国家确定的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是否折算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可根据本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如果折算工龄,其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建立个人帐户之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在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不应再折算工龄。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与工龄折算

一、提前退休的年龄条件

国发〔1978〕104号文《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规定,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同时,“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二、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年限条件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中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都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才能够按照《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办理:

(1)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

(2)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

(3)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上述年限是实际工作年限。

“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和常年在海拔4500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流动工作的工人,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工人办理;常年居住在4500百米高山高原地区的工人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办理。”

三、折算工龄

在计算连续工龄时,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四、折算工龄与退休待遇

目前企业职工退休时是按照《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豫政〔2006〕29号)计算养老金,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过渡期为2006年7月1日-2011年6月30日。五年过渡期内退休人员在按老办法,即豫政〔1998〕22号文计发养老金时,其中有一项过渡性养老金使用的连续工龄含折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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