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4
如果婚后买卖的房屋,应当由配偶双方分别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共有财产进行处分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否则处分无效。因此,在二手房买卖中,买卖双方应对房屋权利是否存在共有情况予以特别注意。由于房地产所有权采用记名登记制度,因此交易时房屋的所有权利人,均应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上签字,买家应注意这些签字的真实性。除未成年的签字可以由父母代签外,其他代签行为代签人必须有合法的书面授权书,该授权还应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当作夫妻共有财产的房屋子产权仅登记了一方的名字时,买家需要确认夫妻双方出售房屋的意愿是一致的。
在实践中,有时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属于共有财产的房屋子未经全部共有人同意而被个别人出售后,其他共有权利人提起拆讼要求确认买卖行为无效时,如果买家是善意购房,即不知道卖家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且房屋已经过户,法院一般不会判决二手房交易无效。这是从稳定房地产交易秩序并便于司法操作角度考虑的。其他共有人只能向擅自出售房屋的个别权利人追究责任。
第3个回答 2013-10-18
我要咨询的问题如下:
1998年我母亲购买二手房一套,房款全额付清,交易时有中介人在场作证,原房主李某也当场将房照交给我母亲.李妻知道也同意卖房,但房照上并无李妻的名字,房主为李某一人的名字,所以李妻没有在交易协议上签字.当时由于种种原因没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多年来我母亲多次与李家交涉希望能尽快办理过户,但李家夫妇认为近年来房价上涨,他们的房子卖赔了,要求我家按现在的房价补给他们与当年房价之间的差价,遭到我家拒绝后,不但不协助办理过户,反而在2008年底起诉到法院,称李妻当年未在合同上签字,应判合同无效,我家应立即将房子返还李家.请问购买二手房时必须有夫妻双方在交易协议上签字这一法律条文吗?像我家这种情况究竟该怎么办?希望有专业人士能够给予解答,谢谢.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