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
交强险条例和交强险条款之所以将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作为保险人仅负垫付义务并享有追偿权的事由,是因为这种情形下,因驾驶人不具备合格的驾驶能力,而导致投保车辆的危险性显著增加,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大为提高,在此情况下免除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责任,旨在避免不具有相应车型驾驶资格和能力的人员驾驶车辆。因此对于上述条款中驾驶资格的理解,应侧重考虑驾驶人的驾驶能力对于车辆行驶安全的影响。
无证驾驶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法定概念,依据通常理解,凡是驾驶过程中驾驶员无法随身携带并出示驾驶证的情况均可以视为无证驾驶,包括从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证被吊销、遗失、毁灭、存放在他处,以及过期未换领新证等情形。
但上述各种情形无论从性质还是危险程度上都有所区别,在驾驶员驾驶能力方面的表现也有所不同。若驾驶证并未被公安机关吊销,仅仅属于脱审状态。驾驶证过期脱审并不当然增加承保车辆的危险性,并不等同于未取得驾驶资格。确切地说,驾驶员只要通过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组织的驾驶证资格考试,便具有了驾驶资格,只要未被依法取消驾驶资格,就一直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因此,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