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中的空白条款
在签订合同时,你会发现,一些条款下面,会有空白条款的存在。有一些空白条款需要双方确认后填写或者需要特殊注明的,但有的开发商会告知购房者合同是同一版本,有的空白地方可以不填,这样开发商就有可能在空白地方做手脚。
因此购房者如果确实没有特殊说明,可以在空白地方划一道斜线表示此处无内容,以免给开发商留下可乘之机。
二、补充协议中的义务与权利是不是对等
补充协议是对购房合同的补充,一般会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很多合同中没法明说的约定。
有些开发商会在此时玩起了文字游戏,比如开发商会约定自己的违约责任是月的万分之几,购房者的违约责任变成了日的万分之几,一字之差,违约款就相差30倍。
在签合同时,需要重点关注补充协议中的责任划分是否合理,不要让自己吃亏。
三、违约责任和赔偿约定
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和赔偿约定,需要大家重点关注。在整个购房流程中,时刻都有可能出现违约行为,一旦出现违约,法院判定责任及赔偿,首先参照的是合同中的约定。
例如什么情况下房子可以退、出现什么违约行为,定金双倍补偿等。
如果这两项没有约定清楚,购房者会吃哑巴亏,维权会绕远路。
四、交房日期与交房标准的约定
交房日期是开发商将房子交给购房者的最后期限,交房标准是在交到购房者手中时,房子的配置标准。
交房日期是购买期房的小伙伴需要注意的,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合同中的交房日期是判定是否逾期的重要标准。
交房标准对精装房来说尤为重要,交房时的配置与样板间的配置差距较大,在签合同时,需要将收房时的配置标准写清楚,例如家电的品牌、室内空气的达标标准等。
五、垄断物管权
买房协议约定“买受人同意该商品房由出卖人选聘的XX物业公司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实际上是开发商将物业管理权永久性地垄断了,即便是日后成立业主委员会,也难以改变。
1。确定卖方提供的标的物是否存在权利瑕疵
买卖合同标的物权利瑕疵,是指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要求出卖人事先声明出卖人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和法定处分权。如果卖方在事前存在第三方权利而未能告知买方,买方有权要求减价或终止合同,
2。确定标的物是否存在质量缺陷
出卖人出售的标的物,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如果标的物存在表面缺陷(通过正常检查可以发现的缺陷),买方应在标的物验收时提出;如果标的物存在隐蔽缺陷(只有在技术鉴定或标的物使用中才能发现的缺陷),如果买方接受,卖方应根据情况承担降价、修理、更换、退货和付款违约金. 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出卖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已对标的物的瑕疵作出声明的,或者买受人明知标的物有瑕疵而愿意购买的,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不承担责任。
3。督促出卖人按照协议和法律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交付标的物,并完整办理有关手续。
4。审查另一方的承包资格
签订合同的双方都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否则,即使签订了合同,也是无效的。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调查对方的信用状况。首先,可以通过相关机关、银行等单位了解对方主体资格。其次,应要求对方出示相关法律文件证明其合法资格,如许可证等。对于合同的身份,应出具有效的授权证书,如委托书,以了解对方的合法身份和权限范围。
审查对方的签约资格,必须认真了解对方的企业声誉、行为能力和责任心,决不能轻举妄动,以免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