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老板不承认的,应当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以确认劳动关系。
2、认定为工伤的,必须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因此在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不承认的,必须先确认劳动关系,而确认劳动关系的,应当通过劳动争议仲裁。
3、为了确认劳动关系存在,员工应当提供证据,可以是一起工作的其他员工的证明,特别是遭受工伤时的其他员工的证明更有用。
4、确认劳动关系后,申请工伤认定。请注意,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是一年,从工伤之日起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扩展资料:
案例:
工伤认定遭疑 人社局长应诉
某混凝土搅拌公司水泥罐车司机晋先生两年前上班途中出了车祸,为了从单位拿到工伤赔偿,晋先生先在两级法院打了两场确认劳动关系的官司,最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了晋先生属于工伤,但其单位不服该认定,又将区人社局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该工伤认定。
昨天下午,房山法院审理了这起行政案件。
案件的起因源于两年前的一起车祸。2013年6月29日早上6点半左右,某混凝土搅拌公司罐车司机晋先生骑着摩托车从房山区阎村镇的家中去上班的路上,行至房山区炒十路炒米店村路口时,与一辆三轮农用运输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晋先生为次要责任。
事发后,农用三轮车司机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因为单位没给上三险,晋先生治疗花费的十几万元都是家里四处找人借的。而当晋先生的妻子隗女士找到丈夫供职的单位打算协商工伤赔偿事宜时,遭到拒绝。
对方先是否认晋先生是单位员工,在一次劳动仲裁和两级法院判决均认定晋先生是该单位员工后,房山区人社局在调查核实后,认定晋先生属于工伤。
而单位不服该认定,将房山区人社局起诉至法院。
是否为“上班途中”引争议
昨天下午,房山区人社局的一名副局长带着一名工作人员作为代理人参加了庭审,而作为原告的混凝土搅拌公司同样也有两名代理人出庭。隗女士代表丈夫作为第三人出庭。
昨天的庭审中,晋先生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为“上班途中”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
单位方面提交了几名员工的证言以及有晋先生签名的安全责任书和排班表,打算证明按照公司规定,事发前一天晚上,晋先生应当在单位值班,“员工违反公司安全和值班规定擅自离岗后,在单位以外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对此,人社局方面表示,经过向晋先生的家人以及用人单位提供的证人调查取证,多名证人的证言显示,晋先生每天同样的时间走同样的路线去上班,因此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人社局方面同时提出,按照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认可是工伤,应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但无论是在工伤认定过程中以及庭审中,用人单位都没有就这方面提出证据。昨天,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参考资料:人民网-工伤认定遭疑 人社局长应诉
可是工友们,都避嫌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