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在2003年7月11日下发了《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明确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后来在,2008年6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在给江苏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的《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中加以强调:"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综合这两个税务文件,可以看出,个人投资者需要视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借款有两个重要条件:一是借款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如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消费支出等 ;二是借款期限,文件规定是纳税(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
对于强调的这两条件,财务人员一定要加以重视。如果股东与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人(股东个人)在每年的12月31日将资金归还公司,然后在下个年度再续借的,这种情况就下税务机关就不能对投资者视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了。
法律后果就是:责令公司补扣缴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税额,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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