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现在环评批复不再是项目立项之前必须完成的,但是需要在项目开工前必须完成的。
关于立项:国务院发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中第六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
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
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扩展资料:
除项目的环评与基本立项外,项目备案现已不需要办理任何批文,备案机关收到企业报送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
根据《条例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先立项后环评。
审批类项目 程序如下:
①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立项);
②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政府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预审、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③ 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预审、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④ 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⑤ 单位依据相关批复文件,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开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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