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涉及交通事故调解的,当事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均必须在场,除非某方当事人在调解之前已经委托代理人,由代理人代表到场处理。如任何一方无故不到场的,交警则不予调解或者由交警另行约时间进行。若当事人不在场原则上不能调解,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通过电话方式谈好的,事先约定好的,直接签署调解协议的可以例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了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交通事故进行调解。第一、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第二、通知有关人员进行调解。通知一般采用书面形式,采用口头形式的要计入调解笔录。第三、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进行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
宋聪聪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张保刚律师
擅长:公司法务
刘勇律师
擅长:损害赔偿
王莉律师
擅长:劳动工伤
陈娜律师
擅长:税务合规
朱哲雨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
李昌锁律师
擅长:经济纠纷
李金杏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
查
看
更
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