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6月15日在A公司离职,6月底在B公司入职。A公司拖欠了我4.5.6三个月的工资,分别于7.8.9三个月发给我。B公司6.7.8月份的工资,也在7.8.9月份发给了我。现在税务局认为我7.8.9三个月都领了双份工资,让我补交个人所得税,我认为我只有6月份的工资有重叠,怎样才能跟税务的把这个事说清楚。
实际上补的税也就几百块钱,也没有多少,但不该自己承担的费用非要被强加在自己头上,心里憋得慌。而且我现在在外地上班,要去开证明说清楚这个事也没时间,只有发个问题抱怨一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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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让我朋友明天去税务局帮我问一下,但说实话,心里没底,我觉得税务局的不会认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