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山东省高速收费为例:
车辆通行费以元为单位,实行“二舍八入、三七作五”的方法,使费用尾数为“0”或“5”。
并解释说,以7座(含7座)以下客车、即一类客车为例 ,其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率为0.40元/公里,从入口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从出口收费站离开高速公路。
按照上述高速公路通行费计费方法,行驶里程小于(不含)20公里,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计费5元;里程大于等于20公里、小于(不含)32.5公里,计费10元;里程超过(含)32.5公里,计费金额与现行标准一致。
28日起,山东省执行了11年之久的高速公路车辆最低收费标准由每车次15元下调到5元/车次(特大桥、隧道除外),其中,济南市民驾车去机场挺受益,有三条线路只需缴纳5元的通行费,比原来的10元降低了5元。
扩展资料:
山东省高速公路车辆最低收费标准,最早见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的,由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发布的《关于调整我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其中规定,“高速公路最低收费标准由现行每车次5元调整为每车次15元(按车次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高速公路路段除外)。济南至机场段10元。”
山东省高速公路车辆收费执行的,则是2006年4月1日起执行的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交通厅《关于明确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政策的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中新网-山东高速最低收费标准由15元下调至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