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问题
蒋某为某保安公司的保安,但自2008年5月在该保安公司工作之日起,公司都未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直到2009年7月,公司认为蒋某工作表现还不错,才与其订立了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7月,蒋某合同到期时,公司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并给了蒋某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蒋某感到很气愤,但是公司表示,根据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而公司不愿以同样条件与劳动者续约的,只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可,所以无论蒋某闹到哪里都是没用的。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如果不订立的,则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这段时间的工资以二倍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由此可见,保安公司因超过一年未与蒋某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十一个月的双倍工资给蒋某,同时,自用工之日满一年起,已视为蒋某和保安公司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尽管保安公司与蒋某订立了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但其事实上与蒋某订立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就意味着,该公司不能以合同到期为由与蒋某终止合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定书面劳动合同,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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