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解除取保候审是不是案件就处于未结束状态呢?

2008年的时候我老公,前年在烟台出的事,他当地的大哥给我老公办理了取保候审。。出来了。。。一切交给他大哥办,我们也没有在问过,案件也没有开庭审理,听他大哥说案件,私了赔钱了!~
然后;我老公就回东北老家了。。到今年2010年的时候我们两个又回到山东了`呆了一些日子 准备在次回到东北的时候在潍坊火车站检查身份证以后我老公被扣了~~~扣的原因就是他在2008年的时候 办理的取保候审,的案子还有法律程序没有完成!~请问有这个说法么?我也不明白?取保候审,有什么样的法律程序呢??? 是否指的是未解除取保候审的程序呢???????
现在是怎么回事,我也不明白了```麻烦给予解答~~~~~谢谢您了~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检察机关没有批准逮捕的案件,在刑拘期间届满后,应该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涉嫌犯罪事实,需要进一步侦查的,是可以取保候审的。但是,如果现有证据足以证明犯罪事实不成立,应该及时撤销取保候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五十七条 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五十八条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五十九条 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六十条 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有保证人的,还应当通知保证人解除担保义务。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六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个刑事责任的,变更、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退还保证金。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六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取保候审超过法定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解除取保候审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 在七日以内审查决定。经审查认为超过法定期限的,经检察长批准后,解除取保候审;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七十一条 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七十二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当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七十三条 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七十四条 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七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

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监视居住超过法定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解除监视居住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 在七日以内审查决定。经审查认为超过法定期限的,经检察长批准后,解除监视居住;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九十二条 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情变化,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 需要解除取保候审的,由原决定机关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送达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三条 在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不得中断案件的侦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案情变化及时解除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监视居住期限后满十日前,执行机关应当通知原决定机关。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四条 需要解除监视居住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

解除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变更为拘留、逮捕的,在变更的同时,原强制措施自动解除,再办理解除法律手续。
如何办理解除取保候审:
1、由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委托人向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公安机关口头或者书面提出解除取保候审要求

2、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审核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审查,看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取保候审期间是否存在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3、案件承办人填写《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经办案单位审查同意后,办案人员再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办理解除手续。

4、办案人员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并由取保候审人在该决定书回执上签字,同时,办案人员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到指定的银行领取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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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11-11
按照你的说法,是2008年办理的取保候审,到2010年应该满一年了,而取保候审的期限为一年,为什么没有解除取保?取保候审只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取保候审期间,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如果要取保候审期间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则应当在解除取保候审一年后撤销案件。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04-30
取保候审就是办理了取保手续,等候审理的意思。
一般情况下,案件会继续按程序走下去,直至开庭审理;
如果案件因各种原因撤销终止,也应有相关部门的相关手续的。
你老公的情况,应是案件并未撤销,取保候审期限十二个月早已经过
具体你要问下他大哥和办理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怎么回事?
建议请律师介入。
第3个回答  2010-04-30
广东胡律师:

未进行判决才表示未结束状态,取保候审没有解除法院也没有判决,是不可以随便离开监视居住地的。

你先生这个情况可能是当时办理了取保候审,然后案子也没有结,他也没去找相关办案人员联系,在监视居住六个月后也没有去办理解除取保候审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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