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学的基本概念》一书的脉络非常清晰:社会学是一门科学,其意图在于对社会行动进行诠释性的理解,并从而对社会行动的过程及结果予以因果性的解释。理解和解释二字代表了它深思熟虑之后的立场,这和
迪尔凯姆对社会现象经过科学研究便可确信的态度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而两位大师的范式中对研究对象的也不同,相对于迪尔凯姆的社会现象,
韦伯则将社会行动作为研究对象:“社会的”行动则指行动者的主观意义关涉到他人的行为,而且指向其过程的这种行动。韦伯不认为照搬自然科学的逻辑能适用于社会学,这一点从他对如何理解和解释研究对象就可以清楚的看出,在出发点上,韦伯就认为本能不是人类行为的根本动机,包括习惯、情绪和价值规范都会左右人们的行为:一个具体行动的正确因果诠释意味着:行动的外在过程及动机可以被如实地把握,并同时达到对其一切关联的有意义的理解。从韦伯的社会学定义出发,他也一以贯之的把理解分为直接观察的理解和解释性的理解。
韦伯的矛盾在于,一方面,他认为完全的局外人视角则是不太可能的,在社会学研究的方法上我们就应该主动去理解,去思考,甚至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这个过程充满着人文性质和个人性,处理的时候应该辩证的看待问题,因为有的时候,研究者的视角也是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的,同时承认研究者自身
价值观念的影响;但是另一方面,韦伯又认为关于理解和解释的方法可以推广和复制,而这又是可以说非常个性化的解读,同时社会科学的客观性又仰赖于研究者的自觉放弃前见。在这样的矛盾中,不难发现韦伯既希望对社会行动的正确解释的无限趋近,又希望能够有普适性的知识和原则。作者承认了主观,又尽最大的努力去趋向永远只能无限趋近的客观,这便是大师提出理想类型去解决这两方面张力的原因。
那么,在对行动和意义进行了基本性的明确概括之后,最有效的方法就是运用类型概念进行分析、比较、研究,正如作者说:社会学——正如我们时常理所当然地预设着——乃是建立类型概念,并追求经验事实的普遍规律的一门科学。学术上的理念性概念,始终是在意义的层次上依循妥当性观点被建构出来的。为了让这些字眼起码能够有其明确的含义,社会学必须勾勒出每一种结构形态的纯粹类型,而使它们成为一个个尽可能展现完备之意义妥当性的概念性单位。
阅读是对作者的思想的一次近距离观察,在明晰了本书的基本架构后,可以看出作者以政治为志业的倾向非常明显,是欲以社会之学去振导社会之人。而我感触最深的是作者的两个观点:根据我们的经验,只有在“选择”的意义下,斗争实际上才一定会发生;更进一步来说,只有在生物选择的情况下,斗争才是原则上无法排除的。对于我们此处所用的“法律”概念而言,为了其他目的,它可能会被赋予不同的定义。有这么一种随时准备强制处理的执行人员的存在是最为关键的。窃自揣摩,前一句可以看出作者是心怀希望而以学术为志业的,后一句可以看出作者是很面对现实的以政治为志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