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用地即, 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墓地等其它有特殊用途的用地。
包括:①军事
设施用地。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包括军事指挥机关和营房等。②使领馆用地。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驻华使领馆、办事处等用地。③宗教用地。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教堂等宗教自用地。④监教场所用地。监狱、
看守所、劳改场、劳教所、戒毒所等用地。⑤墓葬地。陵园、墓地、殡葬场所及附属设施用地。
第三十一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房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所有权、使用权证书;产权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土地管理部门在确定和变更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
土地使用权时,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