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汽车从南向北行使,在靠右边的行车道上打转向灯向右转弯欲进入路边的小区.在汽车已转弯大概40度,且车速极慢时,被从后来快速行来的摩托车撞到汽车尾部的右侧.汽车和摩托车被撞坏,摩托车后座膝盖部轻微受伤.摩托车无年审无强保,并且后座没有带头盔,现在交警还没将此事故定性为汽车负全责,已让汽车当事人垫付医疗费100元,否则吊车处理,请问交警是否有权如此做?双方责任是如何划分?
转弯车辆负主要责任。
转弯车辆与直行车辆相撞,拐弯车辆全责。如果是路口,直行车辆应让进入路口正在转弯的车辆先行。同向并行行驶,左转右转都要让直行车辆先行。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参考资料来源: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