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类型的俱乐部,在责任形式以及组织结构上不尽相同。因此,不能采用单一的设立原则,一般可以采用严格的准则主义和许可主义两种主要设立原则。我们认为,户外运动俱乐部的设立条件,应当具备以下几点:(1)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名称和章程;(2)设立人符合相应法律的要求;(3)具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4)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国家体育总局的资格要求;(5)聘请的教练员、救生员、指导员,符合国家体育总局的资格要求;(6)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7)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户外运动,顾名思义,是指在室外露天环境下进行的运动。这也是人们通常理解的户外运动。但是,这种泛化的理解是不适用于从专业角度来定义的。实际上,就体育专业角度而言,户外运动已经发展成为一组具有特定范围的体育运动项目群。目前普遍开展的户外运动项目,大体可以分为山地运动(包括登山、攀岩、攀冰、登山滑雪、绳降、山地纵走、山地自行车、探洞、山地越野等)、峡谷运动(包括漂流、溯溪、溪降、攀瀑等)、各种地形的穿越、野外生存及野外拓展等几大方面。由此,可以概括出户外运动的一些特有性质:一方面,这些运动具有一个共同属性,它们都是利用野外自然环境进行的,而不像传统运动那样,需要借助人造场地或设施;另一方面,这些运动还具有一个属性,即它们通常都含有探险或者体验的性质。户外运动的基本特点包括:(1)户外运动是在自然环境中进行的;(2)户外运动具有很强的挑战性;(3)户外运动是体验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4)户外运动尤其是比赛,强调团队精神;(5)户外运动涉及多个领域(如医药、天文、地理、力学、心理学等),需要多方面的知识;(6)参加户外运动,要有强健的体格、敏锐的判断和迅速的反应能力。
“俱乐部”是英文“club”的音译,发端于17~18世纪后的欧美各国。这个概念传到亚洲后,形成了两种侧重点不同的理论及实践,分别以日本和中国为代表。日本侧重于强调俱乐部的主体——人群,中国侧重于强调俱乐部的载体——场所,而双方共同强调的是活动内容。由此可见,俱乐部具有人群、场所和活动内容等3大特征。而体育俱乐部的定义是:具有共同兴趣的人们,为了达到特定的体育目标,以某一相对固定的场所或设施为中心,自发或人为结合而成,在组织者的指导下,按照计划进行体育活动的一种组织形式。就户外运动俱乐部而言,由于其活动的场地是在野外,而且具有不固定的特性,因此,这里所说的固定的场所,是指俱乐部日常管理活动或者经营活动的场所,而非户外运动的发生场所。
综上所述,户外运动俱乐部的概念应指:具有共同兴趣的人们,为了达到强身健体、体验大自然美好风光、磨练意志的目的,通过在野外自然环境进行的带有探险性质或体验探险的体育运动项目,自发或人为结合而成,在组织者的指导下,按照计划进行相应活动的一种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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