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此类情况,可以凭机动车买卖合同,身份证,到车辆登记地区法院提出诉讼。主张要求对方配合过户机动车。
注销机动车,需要车辆登记人带车一起,持身份证,车辆行驶证,合格证车辆登记证,保险等手续,到车辆登记车牌的车管所,申请办理,或到车管所指定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
当事人可以在胜诉后,对方不配合前提,单方到车辆登记车管所,凭生效的判决书,申请公告该机动车号牌,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等作废。
扩展资料: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三)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四)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
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转移登记的同时,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机动车登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