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管辖权违反是专属管理,旧民事诉讼法不能提出再审,新民事诉讼法可以申请再审,请问是否允许再审?

一起在2007年4月生产的,但违反管辖权专属管理的案件,至今过了2年追溯期限,在旧民事讼诉法的再审条件里,没有因“管辖错误,申请再审”这一项,但在新民事讼诉法中增加了因“管辖错误,申请再审”这一项,请问该案是否可以以管辖错误申请再审,是否已过诉讼期限?

我的理解,旧民事诉讼法虽未有明确规定,但是规定了“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一项,实际也是笼统的包含了管辖错误这一项的。新的民事诉讼法只不过根据审判实践使之更明确化而已。
新民事诉讼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如果原审管辖的确错误,那么申请再审的时间也要受两年时间的限制,即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如若已经超过两年,则不符合再审条件。
当然,任何时候,当事人针对生效判决都可以进行申诉的,申诉时不受再审时限的限制。是否受理,由有关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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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11-10
法律的追述力问题使用的从轻原则是只结案前的案件,例如事情发生在新法前而审判时已经适用新法了,所以在新旧法的想象竞合中适用于轻罚,主要是刑法中的从轻原则。
民法中你的案件已经审结了,不能因为出台了新的法律中有适合你的新条例出台就重申。0
故根据一次民事法律不得多重立案的原则得到结论,你的案件再审的申请得不到支持。
举个例子新的劳动法说辞职可以不付违约金,但是在新劳动法正式适用以前辞职并给付违约金的不能使用这个追述力而要求返还违约金的。
第2个回答  2009-11-10
法律当中对于旧的和新在现实中适用的原则是,从轻原则。
第3个回答  2009-11-15
个人观点,两年的期限已经过了,两年内你没有申请再审,现在就不可以申请了。但可以试试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由其发动再审,因为检察院和法院发动再审是没有期限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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