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得采取的行为有哪些?

如题所述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得采取的行为,即法律法规明确的禁止性或限制性(体现为不得、不因、不能、应当)规定行为,主要体现在劳动法系中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及相关法律的实际条例、司法解释及相应的行政法规定中。主要有以下禁止性规定(相关限制性规定不列入):

一、《劳动法》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这些岗位招工禁止招用女工)

二、《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中主要体现为限制性规定。(其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三、《就业促进法》

第三十九条 â€¦â€¦ç¦æ­¢ä»»ä½•ç»„织或者个人利用职业中介活动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还有诸多的限止性规定,主要体现在第3条、26条、27条、28条、29条、30条、31条、35条、37条、40条、41条。

四、《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

第十条 ç¦æ­¢ç”¨äººå•ä½æ‹›ç”¨äººå‘˜æ—¶æœ‰ä¸‹åˆ—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二)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 

(三)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 

(四)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 

(五)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一条 ç”¨äººå•ä½åœ¨æ‹›ç”¨èŒå·¥æ—¶ï¼Œé™¤å›½å®¶è§„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录用标准。(此条为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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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1-09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这一规定对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收取财务或扣押证件等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  在立法过程中,有些用人单位认为,用人单位是固定存在的,劳动者流动性极大,如果劳动者不提供担保,用人单位就没有任何风险防范措施和手段。有的流动性较大的岗位,如营销员,用人单位往往会预支一些公司资源给劳动者以使其尽快开展工作,劳动者工作地点遍布全国各地,一旦离职很难找到。建议规定对于一些容易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和风险的岗位,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收取部分担保押金,但必须经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多数劳动者则认为,用人单位往往借提供担保为借口,采取多种方式侵害劳动者的权益,对此应当加以禁止。而实践中的情况是,有些用人单位以让劳动者提供担保的名义,通过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培训费、服装费、纪律违约金等费用,或是通过扣押劳动者的居民户口、档案、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专业技能证书、职称评定证书等证件,使劳动者在出钱担保的同时,也失去了流动的自由。多数情况下,当劳动者不满意用人单位想流动时,用人单位往往不将扣押的费用或证件交还,使劳动者处于一种进退两难的境地。  《劳动合同法》对此作了禁止性规定,对于保护作为劳动关系弱者一方的劳动者的权益将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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