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伤残鉴定机构不接受个人委托。如果个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残疾评估,将评估提交给法院,则法院通常不接受这种伤残鉴定。
如果员工在工伤或医疗期间受到治愈或伤害相对稳定,或者医疗仍然无法工作,则应评估劳动能力,评估残疾程度,应定期审查残疾状况。劳动鉴定程序如下:
1.填写员工受伤单位的“劳动鉴定申请表”,申请劳动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员工可以直接申请;
2.提供医疗,伤残,医疗救治原始医疗记录,属于工伤,调查报告和工伤事故相关资料;职业病,由卫生部门授权的职业病防治机构(机构)提供的诊断数据;如果是精神疾病,需要由精神病院诊断;在其他情况下,必须说服并送交劳动鉴定委员会;
3.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认真审核申请材料和附件材料,不得接受不完整或不明确的信息;
4.符合条件的,评估应统一安排,评估的时间,地点和人员应事先通知企业和有关人员;
5.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具有合格人员的医生组成专家组,对无行为能力的人员无行为能力进行医疗诊断;
6.专家组就残疾人和残疾工人的状况编写定性和定量诊断意见,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伤害或残疾程度并颁发等级证书。劳动评估委员会应当及时将评估结果通知企业和被确认的员工;
7.如果员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满意,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审;如果他对审查结论不满意,可以向上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评估。审查和评估的最终结论由省劳动评估机构完成。
8.劳动者因工伤报告工伤的劳动者或者劳动者,应当依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与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工伤保险机构发生争议的,依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扩展资料: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是鉴定伤残等级的国家标准。
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1级:器官丢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更换,有特殊的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无法自理;
2级:器官严重受损或变形,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特殊医学依赖,或大部分生命无法照顾;
3级:严重受损或变形的器官,严重的功能障碍或并发症,特殊的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中无法照顾;
4级:严重受损或变形的器官,严重的功能障碍或并发症,特殊的医疗依赖和自我保健;
5级:大多数器官缺乏或明显变形,有严重的功能障碍或并发症,有一般的医疗依赖性,可以照顾好自己;
6级:大多数器官有缺陷或明显变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有一般的医疗依赖性,可以照顾好自己;
7级:大多数器官缺乏或变形,有轻微的功能障碍或并发症,有一般的医疗依赖性,可以照顾好自己;
8级:部分器官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医学依赖和自我护理;
9级:部分器官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学依赖和自我护理;
10级:部分器官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学依赖和自我护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工伤鉴定标准
一般来说,伤残鉴定机构不接受个人的委托。如果自己委托鉴定机构做了伤残鉴定,这个鉴定提交到法庭的话,对方一般是不接受的。
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劳动鉴定程序如下:
1、 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申请劳动鉴定。特殊情况下,职工可直接申请;
2、 提供历次病、伤、残医院治疗的原始病历,属因工伤残的,需持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属职业病的,需持卫生部门授权的职业病防治所(院)提供的诊断资料;属精神病的,需持精神病院的诊断资料;其它情况的,需持有说服力的证明等报劳动鉴定委员会;
3、 劳动鉴定委员会应认真审定申请及附件材料,对资料不全或情况不明的不予受理;
4、 对符合条件的,统一安排鉴定,并把鉴定的时间、地点、人员提前通知企业及有关人员;
5、 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聘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组成专家组对被鉴定人员进行丧失劳动能力的医学诊断;
6、 专家组对伤残、病残职工的状况,写出定性、定量的诊断意见,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伤病或伤残等级,并发给等级证明书。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将鉴定结果及时通知企业和被鉴定的职工;
7、 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复查鉴定最终结论由省级劳动鉴定机构作出。
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因申报工伤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办理;与劳动行政部门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按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扩展资料
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16180-1996)(以下简称评残标准),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
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最新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即GB/T 16180—2006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令)制定的标准。
本标准代替GB/T 16180 —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本标准参考与协调的国家文件、医学技术标准与相关评残标准有:残疾人标准,革命伤残军人评定标准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伤鉴定
一般的,伤残鉴定机构不接受个人的委托。如果自己委托鉴定机构做了伤残鉴定,这个鉴定提交到法庭的话,对方一般是不接受的。
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劳动鉴定程序如下:
1、 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申请劳动鉴定。特殊情况下,职工可直接申请;
2、 提供历次病、伤、残医院治疗的原始病历,属因工伤残的,需持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属职业病的,需持卫生部门授权的职业病防治所(院)提供的诊断资料;属精神病的,需持精神病院的诊断资料;其它情况的,需持有说服力的证明等报劳动鉴定委员会;
3、 劳动鉴定委员会应认真审定申请及附件材料,对资料不全或情况不明的不予受理;
4、 对符合条件的,统一安排鉴定,并把鉴定的时间、地点、人员提前通知企业及有关人员;
5、 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聘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组成专家组对被鉴定人员进行丧失劳动能力的医学诊断;
6、 专家组对伤残、病残职工的状况,写出定性、定量的诊断意见,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伤病或伤残等级,并发给等级证明书。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将鉴定结果及时通知企业和被鉴定的职工;
7、 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复查鉴定最终结论由省级劳动鉴定机构作出。
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因申报工伤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办理;与劳动行政部门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按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扩展资料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是鉴定伤残等级的国家标准。
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伤鉴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