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孩子的监护权问题

请问,我现在18岁,如果父母离婚,我选择和母亲过,那么我的父亲还是我的监护人么?他必须和我母亲一起负担我以后上大学的学费生活费么?
主要是,我母亲不反对我和父亲来往,但是她坚持要父亲也要负担一部分我上大学的生活费和学费,这个合理么?父亲说离婚后他就不再是我的监护人了,说什么可以不负担我的生活费了,是这样么

民法通则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就是成年人了,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据此,如果您父母离婚是不需要确定监护人的。但是需要确定抚养问题,法律规定孩子高中时期的费用是需要父母支付的,因此该期间的费用仍需要您父母共同负担。

您父亲说离婚后他不再是您的监护人了,说什么可以不负担我的生活费了

这种说法是错误的,父母都有义务抚养孩子,而监护人则指的是监护人义务,例如如果孩子打伤了别人,这时候需要监护人替孩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夫妻双方离婚了,那么就有具有监护权的一方承担该责任。

另一个监护人的权利义务就是需要将孩子带在身边生活照顾。

如果您是要上大学的,则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您父亲是无需承担您大学期间的额费用的,因为您已经成年,需要自己负担该笔费用。也就是说中国父母为孩子上大学的花费都不是法律规定的义务,都是道德层面上的无私的奉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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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9-07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你已经十八岁了,已经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了。所以,你的爸妈都不再是你的监护人了。
其次,子女在满十八岁后父母就如非特殊情况,父母没有继续抚养子女的义务。所以,你父亲可以不负担你的生活费与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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