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主要来源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1.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 2.连带责任 由监理工程师个人过失引发的合同违约行为,监理工程师要与监理企业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 3.《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则要承担一定的监理责任: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如果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则应当与质量、安全事故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1)违章指挥或者发出错误指令,引起安全事故的;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的; (3)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从而引发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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