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不做处理,在实际取得财政补助收入的当年度,区分具体用途、性质和使用情况进行财税处理。
政府补助的账务处理原则
(一)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选择性处理:冲减资产或递延确认收益;资产载体消失,余额确认为当期收益。
(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补偿后期,递延确认;补偿当期,计入损益或冲减成本;补偿前期,直接计入损益或冲减成本。
综合以上两个会计处理来看,只在财政补助实际已取得的当年,冲减成本或计入损益。已购进的资产或已发生的费用正常入账,也没有要求将应取得的财政补助与实际补助的对象资产或对象费用,在时间上一一对应而要求追溯调整。因此,会计上是按已取得年度处理。
财政补助不同于一般经济交易的收入,是否符合条件,或补助条件是否发生变化,一般不是能通过合同或协议能够确定的,主导权和确定权主要在政府一方,经济利益流入的时间和金额均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所以,按实际已取得财政补助年度进行处理,合理合规,即符合
会计准则处理要求,也符合税法上所指的取得。
以下接着完整介绍一下财政补助的一些基本处理要求。
(三)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区分不同部分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应当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以上补助形式比较常见,会计上按
不征税收入处理。如要纳税调整,只是时间性差异。
(四)与日常经营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与税法相同。
(五)财政
贴息。1、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的,企业应当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2、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
贷款银行,【两种方法】一是以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按照借款本金和政策性优惠利率计算相关借款费用。二是按照借款的
公允价值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并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借款费用,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借款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
递延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