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能够通过自己的独立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1、18周岁以上的公民;
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进行独立的民事活动。
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又作了特殊规定:
十八周岁以上没有经济收入的公民。如在校学习的大学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中指出,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抚养人垫付。由此可见,经济状况并不影响十八周岁以上公民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享有。
2、有经济收入但不满十八周岁公民。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即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该规定,其完全享有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1)有劳动收入;
(2)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
所以,不能将凡有劳动收入的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应以上述两个条件作为依据进行判断。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公民在一定的范围内享有民事行为能力,超出该范围就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1、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他们已具有一定的智力水平,可以进行与他们的年龄、学习和生活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但他们尚未成年,仍处于发育阶段,故对他们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加以限制。
2、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这类精神病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一定的辨别能力,但其辩别能力有限,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应依法由人民法院认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具体享有哪些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民法通则》及其有关司法解释作了比较灵活的规定,即他们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如何判断是否相适应,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但以社会生活的一般标准来衡量它的范围只限于为满足日常生活需要的简单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包括重大的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进行日常生活需要的简单的民事法律行为外,还可以进行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对本人有利的不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他人不得以行为人只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上述行为无效,但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其他民事活动,必须通过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或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否则他们的行为属无效行为。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即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1、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
2、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疾呆老人;
4、老年性严重精神耗弱的人是否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我们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对老年性严重精神耗弱者进行民事行为的认定,必须十分慎重,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实践中,对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的认定,区分是无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该精神病人对自己行为的辩认程度,是“不能辩认” 还是“不能完全辩认”。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精神病人包括疾呆病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是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人,即无行为能力人。如果是对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则可以认定为是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人,即限制行为能力人,这个解释为我们在审判实践中衡量精神病人的辩认程度提供了标尺和依据。
(四)公民民事行为能力在民事诉讼中确定证人资格有着重要意义。
民事诉讼法对证人资格采取排除法。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实践中往往将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等同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缩小了证人的范围。事实上,证人作证的行为不同于民事法律行为,不能正确表达意见的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等同,只要具备基本的表达能力,待下事实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当具有证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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