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期间怎样缴社保费?

如题所述

一、产假期间的保险缴纳方式是单位缴纳部分按照上月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继续缴纳单位部分,个人部分由休产假女职工交给单位,由单位统一缴纳。休产假的女职工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而这个基数本身就是按照职工当月的收入计算的。二、产假期间的公积金按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自缴纳的比例进行缴纳即可。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7
【答】: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和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产假期间劳动者未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因此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继续为职员缴存社会保险,且职工本人也应当继续缴存社会保险。产假期间社保费用由用人单位代收上交至社保机构。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8-30
  所在单位和个人仍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按照上月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继续缴纳,个人缴纳部分你可自己交给单位,由单位统一缴纳。当然也可以与单位协商,由单位代扣代缴,或垫缴后由你归还。

  下面是详细规定: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属于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休产假时,应该享受社会保障机构给予你的生育生活津贴,而在此期间内,单位就不再给该女职工发放产假工资。女职工的生育生活津贴,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20-04-01
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法定义务,不因职工享受产假待遇而免除。
对题述情况,有以下解决方式:
第一, 依据《劳动法》第100条、《社会保险法》第63条、84条、86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5条、26条等规定,您可以向社会保险征收机构举报,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46条等规定,您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
第三, 若您出现需要被保险的事由,但是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您无法享受相关保险待遇,您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相关保险待遇项目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未支付的,您还可以申请通过劳动仲裁及诉讼程序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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