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不会有法律责任,但是因更改下水管而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对该损失负完全责任(赔偿,恢复原状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
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另外根据《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约,或者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所称的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损害或者违章使用电力、燃气、消防设施,在建筑物内放置危险、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
(二)违反规定破坏、改变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颜色等损害建筑物外观;
(三)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
(四)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居民私改下水管道属于违章改造的情形,其他居民均可按照法律规定要求行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出妨碍、赔偿损失。
扩展资料:
案例:
近日,鸡冠区法院红星人民法庭调解了一起邻里之间私自改动公共设施引起恢复原状纠纷一案。
原告称其购买福兴天地小区楼房,于2016年2月25日从福兴天地鼎兴物业管理处拿到钥匙,入户后发现卫生间地面有污水,当时原告没有在意,过了一个星期之后发现卫生间下水管道被楼上501室私自改动。
经调查,被告501室房主经福兴天地鼎兴物业管理处同意取得原告家房门钥匙,在未经过原告同意下,私自进入原告屋内将卫生间坐便管道改动,被告的行为侵害原告的利益,原告起诉至法院。
审判人员接到案件了解情况后,承办法官考虑到邻里之间应该和谐相处,决定加大调解力度,这样不会让邻里之间的矛盾激化。法官首先到福兴天地鼎兴物业管理处调查和询问事情发生的经过,并两次到原、被告家中现场勘查,拍摄了录像和照片。
开始被告以工作忙没时间为由,不来法庭做调解工作,承办法官就两次去被告家里进行调解,承办法官的行动感动了被告,被告终于同意和原告坐一起协商此事,最终达成了调解意见,同意赔付原告一定经济损失。
装修本是为了美观和方便自己的生活,但过分追求美观,不考虑别人的感受,造成侵权就会引起邻里之间不必要的纠纷。
参考资料来源:
下水堵的不行,我找他们总体换管道,他们不管,我就告诉他们我要独立走一道了,你看这样行不行,
追答请问你是一楼的还是二楼的住户?
追问一楼
追答如果你要私改管道,建议和楼上的住户先协商,因为对方是有权要求你停止侵害并且恢复原状的。
追问如果单独走一道,我再没用总管道,这样我也是在侵害他们吗,因为我一楼的下水总堵,我上去收掏下小的钱,他们不管,我况换总管道,他们也不管,我逼的没办法,我该怎么办,
能不能回答我,明天我要换管道了,
追答找物业啊,小区管道的维护也是物业的受理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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